普 惠 金 融 监 管 政 策 汇 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
2024年4月
目 录
一、 支持实体经济、稳经济大盘................. - 6 -
1.《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 6 -
二、支持科技创新............................. - 9 -
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 - 9 -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 - 17 -
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3〕154号).............................. - 23 -
5.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10号)............................. - 30 -
6.《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拨投贷保”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政办发〔2023〕8号)..... - 37 -
三、 支持乡村振兴........................... - 43 -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1月2日).................................. - 43 -
8.《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 - 59 -
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5号)............ - 67 -
10.《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 - 73 -
1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1月1日)...... - 85 -
12.《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23〕12号)...... - 97 -
四、 支持小微及民营企业.................... - 103 -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 - 103 -
1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 - 110 -
15.《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 - 122 -
16.《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 - 129 -
17.《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 144 -
18.《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 151 -
19.《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 160 -
20.《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 - 167 -
21.《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 - 176 -
2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 - 183 -
2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号).............................. - 190 -
2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十项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市监发〔2023〕7号).............. - 196 -
25.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市监发〔2023〕10号)....... - 203 -
26.《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9月1日).......................... - 211 -
2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鲁金办便函〔2023〕88号)............. - 220 -
2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24号) - 224 -
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 235 -
一、支持实体经济、稳经济大盘
1.《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二、支持科技创新
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支持补短板,助力锻长板,持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科学和产业发展规律,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为科技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市场等各方面积极性,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银行、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形成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强大合力。
——坚持风险可控。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提升科技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积极运用多层次风险分担和补偿支持等手段,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坚持底线思维,做好风险防控与处置工作。
三、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积极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深刻领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优化内部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为科技创新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积极参与符合职能定位的产业基金,合理提高转贷款业务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比重。
(二)推动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商业银行要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发展,保持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合理增长,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首贷和续贷投放力度,进一步强化绿色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服务。
(三)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托再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鼓励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发展科技保险相关业务。
(四)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鼓励信托公司坚守受托人定位,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科技自立自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为科技企业降低杠杆、结构调整等提供专业金融服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在坚守功能定位前提下,发挥专业特色优势,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集团开展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科技设备、精密器材等融资租赁服务。
四、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探索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可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规范开展保单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支持提升技术水平、扩大协同效应的境内外并购,助力科技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六)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依法依规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并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建立符合早中期科创企业投资特点的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究保险资金设立服务国家科技战略专项基金或其他支持科技发展母基金的可行性。
(七)强化科技保险服务。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以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首版次软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通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方式,更好服务大型科技企业保险需求。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服务。
(八)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积极拓展科技人才金融服务,针对科研人员、科技企业家、“双创”重点群体的创新创业金融需求,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提供职业责任、人身意外以及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服务。
五、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九)完善专业机构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体机制,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鼓励有需要的地区恰当引进或设立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的、有科技金融服务特色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
(十)提高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将服务科技创新纳入公司战略。加强科技金融制度建设,单列信贷规模,实施专门的内部资金成本核算方法,降低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积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优化科技金融业务流程。
(十一)健全专门风险管理制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做好科技金融风险防范工作。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企业执行差异化“三查”标准,贷前调查可适用差异化评级要求,不完全以企业历史业绩和担保条件作为放贷标准,提高企业股权投资可获得性、研发能力、技术优势、专利质量、团队稳定性与市场前景等要素的权重。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大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创新。贷时审查可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建立单独的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贷后检查可参考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掌握的信息,关注企业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改进专门考核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从长期收益覆盖长期风险的角度,制定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方案,延长科技信贷人员绩效考核周期,细化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在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内部流程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且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职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十三)培育专业人才队伍。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选配具有科技行业背景、科技金融专业知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快引进培养懂科技、懂金融的经营管理人才,有条件的可组建专业化科技金融团队,强化科技领域行业研究。探索对接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国家科技专家库服务系统等,通过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等方式,组织内外部科技专家参与科技金融业务评审,交流专业咨询意见。
六、推动外部生态建设
(十四)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强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支持地方政府对科技企业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设立专门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适当提高担保机构风险容忍度。探索完善科技再担保机制,引导扩大科技贷款融资担保规模。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支持扩大银行在线代办专利质押登记试点地区范围,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支持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收储交易,拓宽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渠道,加快出质知识产权的流转变现。银行机构要深化对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办理效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及时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优化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
(十六)建立科技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科技企业信息平台,共享工商、社保、知识产权、税务、海关、水电等信息,通过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数据库等,缓解银行保险机构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利用“信易贷”和其他政府公共数据平台,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信息,创新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和银关合作等服务模式。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压实工作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各银保监局要明确科技金融责任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善政策环境,加强业务指导,督导辖内机构切实加大科技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十八)强化监督落实。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真实准确填报科技金融数据,各银保监局要加强科技金融动态监测与分析评价,适时对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九)总结交流经验。各银保监局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做法,发挥示范效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各行业自律协会要主动作为,加大经验推广交流力度,确保科技金融服务取得实效。
(二十)本指导意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
2021年11月26日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质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心怀“国之大者”,充分认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企业金融需求,攻坚克难、久久为功,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坚持聚焦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围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重点领域,支持大型科技型企业发挥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激发企业生命力和创新活力。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推动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加快完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根据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针对性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优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二、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
(三)健全组织架构。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将科技金融纳入机构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部署。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
(四)做实专门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专注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切实配套加强各类资源保障,适当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建立差别化的审批流程。培育专业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可探索配备科技金融专职审查审批人员,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优化管理制度。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差异化激励考核,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六)细化风险评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处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差异化的专属评估评价体系。突出科技人才、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成果价值等创新要素,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支持保险机构加快科技领域风险数据积累和行业协同,优化迭代精算模型,合理确定风险定价。
(七)强化数字赋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数字金融研发投入,依法合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搭建科技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汇总企业工商登记、资质认证、股权质押、投融资等基础数据,穿透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向等信息。
三、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八)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鼓励银行机构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开发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独立有效开展信贷评审和风险管理,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稳妥探索顾问咨询、财务规划等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拓宽高净值科技人才财富管理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有效满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和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推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九)丰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基于技术交易合同的融资服务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核心科技型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保险运行机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有效风险保障。
(十)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适配性。推动银行机构积极满足企业合理有效融资需求,强化风险管理、资金归集、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帮助科技型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支持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在依法依规、商业自愿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
(十一)助力不同阶段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支持,结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情况,开展贷款审查和管理,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先行先试,稳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评估,科学应用评估规则和标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拓展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中断保险,健全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有效分散企业研发风险。
四、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十二)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避免多头过度授信。保险机构要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
(十三)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控。银行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加强科技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十四)强化业务合规性审查。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稳健的业务审批流程,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坚守机构定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坚决防止监管套利。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局要明确科技金融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辖区科技资源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督促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切实加大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
(十六)强化监督跟踪。各监管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科技金融动态分析评价,按季度报送辖内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情况。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密切监测科技金融风险,防范辖内科技金融资源和风险过度集中。要规范有序做好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管理,引导其立足服务科技创新的特色定位,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十七)做好政策协同。各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共建常态化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机制,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共享、担保增信和金融风险分担补偿等外部生态体系建设,形成发展科技金融的强大合力。要及时总结科技金融良好实践做法,加大经验宣传推广交流力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月5日
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3〕154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工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有关规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5日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55号)文件精神,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银行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降低银行放贷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鲁科贷”),是指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各设区市科技局自主选择“鲁科贷”业务合作的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上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发放“鲁科贷”产生不良本金损失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按时还本付息的“鲁科贷”贷款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列支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公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组织全省“鲁科贷”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与审核;负责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遴选合作银行,组织本地“鲁科贷”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与推荐,配合开展绩效管理;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科技局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自主审批、发放贷款,按规定申请备案,加强贷后管理;按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做好不良贷款追偿、风险处置和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工作;定期向贷款备案的设区市科技局报告贷款开展、风险预警等情况,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备案承诺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配合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鲁科贷”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不含青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已备案并经省科技厅公告。
(二)贷款已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认定不良贷款。
(三)尽责开展贷后管理,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对逾期贷款积极催收后,仍未收回的贷款。
第十六条 省级风险补偿标准为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对通过“科融信”平台增信评估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内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级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45%。市级风险补偿比例不低于同笔贷款不良本金的省级风险补偿比例。剩余损失由银行承担。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为2020年12月16日后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备案贷款企业。企业可从符合条件的贷款中任选一笔申请贴息。贴息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 40%,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只享受一次。
第十八条 已备案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一)违反贷款用途约定或无法证明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二)属于《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中不予支持情形。
(三)在贷款发放、备案、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申请环节弄虚作假。
(四)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支持。
(五)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贷款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鲁科贷”实行常态化备案管理,银行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纳入备案的贷款享受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备案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未购买“鲁科担”“鲁科保”贷款融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备案贷款期限由银行和企业约定,鼓励银行向企业发放3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贷款备案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后定期公告。
第五章 风险补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风险补偿集中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鲁科贷”发生逾期,银行按相关规定认定不良后,向贷款备案的设区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科技局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联合县(市、区)科技局,通过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核实贷款使用情况,提出贷款本金损失认定和风险补偿建议,出具正式报告并报送省科技厅复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补偿。银行应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冲抵不良贷款本金损失。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建立不良本金追偿、抵押财产处置和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工作台账,在不良本金收回之日起60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或交易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还省市财政;设区市科技局每年对银行追偿和处置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贴息集中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按规定提交贴息资金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贴息资金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复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贴息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鲁科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优异的市和银行,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支持银行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或绩效评价时,扣除省、市级财政已补偿的本金损失。推动银行建立服务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贷款的风险补偿申请,按《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执行。
5.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10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
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研究修订了《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26日
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兴鲁战略,鼓励各市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健全完善环绕创新和产业的全链条资金供给体系,促进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深度融合,设立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励资金”)。为加强省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其中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不含青岛市)。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人才及其企业,不纳入省级奖励范围。
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市将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齐鲁工匠”等在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方面发挥领军、创新作用的省级高技能人才或其所在企业纳入“人才贷”服务范畴。
第五条 各市要自行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市产生的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
第七条 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完善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业务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奖励对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经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已按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审查通过,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
(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
(四)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省级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向各市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省级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1);
(三)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四)“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证明文件和相关凭证;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省级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的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应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市财政按相应比例返还省级财政。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省级奖励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各地做好人才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各市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各市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修订贯彻落实办法。鼓励将“人才贷”贷款对象扩大到市、县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以“人才身价”作为授信依据发放“人才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附件:1. 1.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docx
2. 2.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6.《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拨投贷保”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政办发〔202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拨投贷保”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5日
威海市“拨投贷保”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大抓经济工作的鲜明导向,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金融模式创新,构建“拨投贷保”联动支持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缓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压力,加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拨投贷保”联动支持模式,是指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卡脖子”攻关项目,以科技财政资金引导、投资机构“股权投资”跟进、银行机构“信贷投放”支持、保险机构承保补偿等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联动支持,通过“拨”“投”“贷”“保”协同和风险分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研发资金支持。
“卡脖子”攻关项目,是指为解决产业链上受制于人的关键共性技术而开展的科研攻关项目。
“拨”,是指对经科技部门按程序评审确定的“卡脖子”攻关项目库入库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助。
“投”,是指对实施“卡脖子”攻关项目的企业,由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公司作为投资机构,按程序开展尽职调查、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
“贷”,是指由银行机构设计“卡脖子攻关贷”专属信贷产品,在认真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支行政策的意见》(威政发 ﹝2022﹞18号)基础上,对实施“卡脖子”攻关项目的企业,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专款专用、无需抵质押物的贷款,单户企业年度贷款备案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照不超过贷款发放日前1个工作日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对银行机构面向企业发放的“卡脖子攻关贷”,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增贷款余额0.6%的比例给予风险资金补助。
“保”,是指由保险机构设计“卡脖子研发损失险”,对被保险企业实施的“卡脖子”攻关项目,由于特定原因造成无法按照立项合同或销售合同中的时间约定按时完成或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时,赔偿被保险企业的财产损失、研发费用损失、研发产品责任损失以及人身意外伤害损失等,包括研发营业中断保险、研发设备损失保险、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责任损失保险和关键研发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大类保险产品,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投保产品组合。其中,研发费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核心研究人员因死亡、伤残、重大疾病等原因使研发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研发过程中所使用的关键(核心)设备故障或损失导致研发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在研发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导致研发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原因。对企业投保的“卡脖子研发损失险”,给予企业实际支出保费总额50%、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各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卡脖子”攻关项目,并审核推荐上报市科技部门。市科技部门经论证等程序,建立“卡脖子”攻关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享受市级“拨投贷保”联动支持政策。
第五条 鼓励银行机构与投资机构联动,通过投保贷、投贷、跟投、跟贷等多元融资组合方式助力企业发展。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拨投贷保”业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威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威海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及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制定“拨投贷保”业务相关政策;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负责建立“卡脖子”攻关项目库,确定年度“拨投贷保”业务支持企业范围,定期与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和投资机构等共享相关企业信息数据;
(四)建立“拨投贷保”业务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审核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监督相关保险业务;
(五)组织开展“拨投贷保”业务监督核查,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对银行机构或保险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六)开展“拨投贷保”业务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二)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公司按程序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科技局提供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第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为企业提供科技金融相关产品专业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推荐“拨投贷保”业务相关银行机构、投资机构和保险机构等;
(二)为银行机构提供便利的放款条件和政策性工具安排。
第十条 投资机构主要职责:
(一)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二)运用“卡脖子”攻关项目库,按程序做好尽职调查,
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提供“卡脖子”攻关项目库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四)积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五)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投资情况;
(六)跟踪和推动所服务企业的成长。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履行企业贷款审批、管理职责;
(二)设置便捷的审贷制度和放款通道;
(三)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卡脖子攻关贷”业务开展情况;
(四)积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五)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留存至少3年备查。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主要职责:
(一)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保险咨询服务;
(二)持续优化“卡脖子研发损失险”产品;
(三)根据企业投保申请,对企业投保设备清单等材料进行核验,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报送“卡脖子研发损失险”业务开展情况;
(四)按程序做好承保、理赔等工作,业务档案留存至少3年备查。
第三章 业务规程
第十三条“拨投贷保”联动支持模式基本规程:
(一)市科技局按程序建立可动态调整的“卡脖子”攻关项目库,面向社会公布,及时推送至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及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等;
(二)企业可直接向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中任意一方提出申请,或者向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融资需求,由其协助推荐相关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三)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根据企业需求,按程序做好尽职调查,独立开展业务,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报送“拨投贷保”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四)贷款发放后,投资机构、银行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有效控制风险;
(五)每年12月15日前,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银行机构年度贷款发放情况和保险机构年度承保情况进行集中审核,研究形成银行机构年度新增贷款明细表、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明细表,确定拟补助金额,补助资金于次年兑现。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一)市科技局按程序将拟补助企业(银行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预算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于次年下达科技计划,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对“拨投贷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或调整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负责对投资机构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投资指标的绩效考核中将实际投资额度按1.5—2倍予以确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配合对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年度总体考核及货币政策工具使用、优惠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拨投贷保”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履约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科研诚信记录。对弄虚作假或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依照相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失信主体记录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4日。
三、支持乡村振兴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1月2日)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守好“三农”基本盘至关重要、不容有失。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要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
做好202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稳住面积、主攻单产、力争多增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开展吨粮田创建。推动南方省份发展多熟制粮食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再生稻。支持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实施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稳定稻谷补贴,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逐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实施好优质粮食工程。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实现优质优价。严防“割青毁粮”。严格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
(二)加力扩种大豆油料。深入推进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扎实推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持东北、黄淮海地区开展粮豆轮作,稳步开发利用盐碱地种植大豆。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推行稻油轮作,大力开发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支持木本油料发展,实施加快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落实油茶扩种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任务。深入实施饲用豆粕减量替代行动。
(三)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加快发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加快粮食烘干、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在保护生态和不增加用水总量前提下,探索科学利用戈壁、沙漠等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地方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
(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树立大食物观,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分领域制定实施方案。建设优质节水高产稳产饲草料生产基地,加快苜蓿等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青贮饲料,加快推进秸秆养畜。发展林下种养。深入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合理利用草地资源,推进划区轮牧。科学划定限养区,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培育壮大食用菌和藻类产业。加大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健全追溯管理制度。
(五)统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强化以能繁母猪为主的生猪产能调控。严格“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继续实施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助政策。完善天然橡胶扶持政策。加强化肥等农资生产、储运调控。发挥农产品国际贸易作用,深入实施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提倡健康饮食。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部门联合开展补充耕地验收评定和“市县审核、省级复核、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明确利用优先序,加强动态监测,有序开展试点。加大撂荒耕地利用力度。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
(七)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年度任务,重点补上土壤改良、农田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加强黑土地保护和坡耕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强化干旱半干旱耕地、红黄壤耕地产能提升技术攻关,持续推动由主要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更多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做好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试点。
(八)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国家水网骨干网络。加快大中型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实施一批中小型水库及引调水、抗旱备用水源等工程建设。加强田间地头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连接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区域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发展高效节水旱作农业。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加快实施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库安全监测。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九)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研究开展新一轮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优化完善农业气象观测设施站网布局,分区域、分灾种发布农业气象灾害信息。加强旱涝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和农业生产防灾救灾保障。健全基层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和重点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提升重点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水平。
三、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十)推动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产业需求导向,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前沿技术突破。支持农业领域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性长期性观测实验站(点)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
(十一)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完成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构建开放协作、共享应用的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机制。全面实施生物育种重大项目,扎实推进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快培育高产高油大豆、短生育期油菜、耐盐碱作物等新品种。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有序扩大试点范围,规范种植管理。
(十二)加快先进农机研发推广。加紧研发大型智能农机装备、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和园艺机械。支持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地方要履行法定支出责任。
(十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推进水肥一体化,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观测试验基地建设。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果。持续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科学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加强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改造。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相关补助政策。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十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压紧压实各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确保不松劲、不跑偏。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户,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兜底保障。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
(十五)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把促进脱贫县加快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扶志扶智,聚焦产业就业,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力争提高到60%以上,重点支持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鼓励脱贫地区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帮扶,持续推进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和产地示范区创建,支持脱贫地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财政资金和帮扶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要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持续运营好就业帮扶车间和其他产业帮扶项目。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作用。深入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一批补短板促振兴重点项目,深入实施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更好发挥驻村干部、科技特派员产业帮扶作用。深入开展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专项行动和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
(十六)稳定完善帮扶政策。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成效监测评价。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的金融支持。深化东西部协作,组织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县(市、区)与脱贫县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带动脱贫县更多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调整完善结对关系。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研究过渡期后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
五、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中小微企业等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引导大型农业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产地下沉、向园区集中,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主产区统筹布局建设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布局建设一批城郊大仓基地。支持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统筹疫情防控和农产品市场供应,确保农产品物流畅通。
(十八)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全面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即时零售等新模式,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乡村下沉。发展乡村餐饮购物、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养老托幼、信息中介等生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十九)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继续支持创建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提升净菜、中央厨房等产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
(二十)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完善县乡村产业空间布局,提升县城产业承载和配套服务功能,增强重点镇集聚功能。实施“一县一业”强县富民工程。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向县域梯度转移,支持大中城市在周边县域布局关联产业和配套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农高区托管联办县域产业园区。
六、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二十一)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强化各项稳岗纾困政策落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稳岗倾斜力度,稳定农民工就业。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机制。维护好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加快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建设。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适当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二十二)促进农业经营增效。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业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完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加强资本下乡引入、使用、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健全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坚持为农服务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二十三)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搞好确权,稳步推进赋权,有序实现活权,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摸清底数,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规范管理,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
七、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十四)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坚持县域统筹,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建设边界。将村庄规划纳入村级议事协商目录。规范优化乡村地区行政区划设置,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推进以乡镇为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立足乡土特征、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提升村庄风貌,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建牌楼亭廊“堆盆景”。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建立完善传统村落调查认定、撤并前置审查、灾毁防范等制度。制定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指引。
(二十五)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加大村庄公共空间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巩固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加强农村公厕建设维护。以人口集中村镇和水源保护区周边村庄为重点,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及时清运处置。推进厕所粪污、易腐烂垃圾、有机废弃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十六)持续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安全管理,推动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开展水质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基本完成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示范。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推动数字化应用场景研发推广。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发展。落实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乡村交通、消防、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治理攻坚。
(二十七)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下沉,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农村学校办学水平。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统筹解决乡村医生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推进乡村医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农村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农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医疗保障,最大程度维护好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深化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加快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广日间照料、互助养老、探访关爱、老年食堂等养老服务。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农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
八、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突出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全面培训提高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振兴能力。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强化派出单位联村帮扶。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持续开展市县巡察,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对农村党员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通过设岗定责等方式,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九)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坚持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强化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功能,压实县级责任,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夯实村级基础。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推进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组织开展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
(三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继续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深化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建设,支持乡村自办群众性文化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移风易俗规范,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农村丧葬习俗改革。
九、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十一)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压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信贷资金需求。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三十二)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组织引导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领域人才到基层一线服务,支持培养本土急需紧缺人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提高培训实效。大力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完善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对长期服务乡村的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引导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教师“优师计划”、“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青年人才开发行动。
(三十三)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加强中心镇市政、服务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梯度配置县乡村公共资源,发展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县域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普遍服务类设施城乡统筹建设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市政管网、乡村微管网等往户延伸。扎实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把“三农”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三农”工作水平。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多到基层、多接地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强化系统观念,统筹解决好“三农”工作中两难、多难问题,把握好工作时度效。深化纠治乡村振兴中的各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迎评送检、填表报数、过度留痕等负担,推动基层把主要精力放在谋发展、抓治理和为农民群众办实事上。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五级书记抓,统筹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乡村振兴统计监测。制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做好整体谋划和系统安排,同现有规划相衔接,分阶段扎实稳步推进。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踔厉奋发、埋头苦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8.《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工作部署,2022年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深入细节,稳步加大信贷资金投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强化农村金融环境建设,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涉农金融投入稳定增长
(一)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银保监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
2021年末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较高或增量、增速较突出的银行机构,可在2022年初报送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实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差异化考核。
(二)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各银保监局要科学制定辖内县域存贷比提升计划,持续监测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情况和县域保险保障水平。13个粮食主产省的银保监局要督促实现辖内各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继续保持辖内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提升基础金融服务质效,丰富服务种类。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向自然村延伸拓展基础金融服务。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力争2023年底实现基本全覆盖。
(三)努力完成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力争832个脱贫县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在脱贫地区有经营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努力保持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增长。
力争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各重点帮扶县至少有1款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力争实现重点帮扶县的贷款增速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他在重点帮扶县有经营业务的银行机构,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对重点帮扶县的贷款要保持一定的增量和增速。
(四)加强监管考核引领。各银保监局、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附件1—4填报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采取通报、提示、约谈等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成服务乡村振兴各项目标任务;强化数据治理,适时开展现场检查,杜绝“数字达标”,严肃惩处数据造假。
二、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服务乡村振兴与自身发展战略相结合,持续优化多元化、有序竞争、互相补充的涉农金融供给体系,避免过度竞争、不当竞争。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细化明确服务乡村振兴的业务范围和边界,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大转贷款支持乡村振兴力度,引导转贷行扩大转贷款用于涉农小微企业等重要涉农主体的比例。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结合业务特长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首贷户拓展力度,更多为此前未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填补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空白;向县域分支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不断提升乡村振兴服务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稳妥化解风险,完善省联社治理机制,推进村镇银行改革。
银行机构要做实、做细服务乡村振兴内部运营机制,落实涉农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优先向乡村振兴领域配置低成本资金。鼓励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继续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银行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充分运用各项数字技术开展面向涉农主体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努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推动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下降。
三、加大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金融支持
进一步提高金融帮扶质效,切实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深入开展健康帮扶,在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对脱贫群众予以优惠。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积极支持集中安置区产业、就业项目,进一步提高集中安置区金融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对象,要努力满足其发展生产金融需求。
大力支持脱贫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促进脱贫县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巩固提升优势特色产业,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7号),支持重点帮扶县提高存贷比、加快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发展农业保险等。各级监管部门特别是辖内有重点帮扶县的银保监分局,要把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内部资源配置、审批管理、工作考核等方面加大对重点帮扶县的政策倾斜。
进一步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认真落实好《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健全完善主责任银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确保应贷尽贷,努力防控信贷风险,将贷款逾期率和不良率保持在较低水平。推动开展防止返贫保险,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为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提供综合性风险保障,防止因灾因病因意外事件返贫致贫。
四、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金融投入
银行机构要加大对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信贷支持,提升信贷产品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的匹配性。优先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向产粮大县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探索创新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项目的可行模式。聚焦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种业振兴行动,强化信贷支持。围绕促进大豆和油料增产、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推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绿色农业发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发展数字乡村等关键领域,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涉农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对市场前景好的特殊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无缝续贷”。
各银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梳理辖内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等重点项目的信贷保险需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推介、融资对接,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适宜的信贷保险服务。
五、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有效方式
银行机构要强化乡村建设中长期信贷投入,加大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等领域金融支持,助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方式,构建乡村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破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有效还款来源难题。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
六、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各银保监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机制。银行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更新发布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积极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贷、信用贷。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辅导,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提高信用贷款获得能力。更好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注重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作用,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注重对贷款人真实偿债能力的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农户经营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提高进城农民金融服务水平
在新型城镇化持续推进背景下,银行保险机构要重视做好进城农民等新市民金融服务,重点聚焦吸纳进城农民较多的区域和行业,围绕进城农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和保险保障力度。银行机构要加快研发专属金融产品,努力破解进城农民因资产和信用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题。保险机构要研发专属保险产品,加强对进城农民意外伤害、疾病等风险保障。
各银保监局要因地制宜开展进城农民金融服务专项调查,梳理产品服务模式,优化“三农”金融服务认定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强化进城农民金融服务,作为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的重点内容,争取形成一批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进城农民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业务激励机制,推动进城农民相关政务信息数据共享,优化进城农民金融服务环境。
八、增强保险服务乡村振兴功能作用
保险机构要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加快发展种业、大豆和油料作物保险,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加快发展应对台风、地震、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的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农村自然灾害保险保障水平。人身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需求,特别是脱贫地区群众需求,扩大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供给。切实保障涉农主体合法权益,按照“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的原则,主动、迅速、合理开展承保理赔服务,不断提升农业农村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质效。
九、强化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辖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加强部门间信用数据共享,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发挥信息、组织、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将乡村治理与农村金融深度融合;完善涉农主体增信机制和涉农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为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提供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引导农村地区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错位竞争、良性竞争。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各银保监局要深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破解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难点痛点堵点。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作,定期监测评估示范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总结报送优秀经验,做好经验推广。
附件:1.2022年脳脳银保监局“三农”金融有关指标统计表
2.2022年脳脳银行涉农信贷计划情况表
3.2022年脱贫地区金融服务情况表
4.2022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4月2日
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3年,银行业保险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农业强国建设重点领域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优先加大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金融投入,重点支持三大主粮、大豆油料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积极服务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助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多方联动,探索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有效模式。强化对种业振兴、农业科技和农机装备等关键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对有劳动能力、有金融需求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开展金融帮扶。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的金融支持。围绕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着力做好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消费帮扶、人才培训等综合性帮扶,切实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深入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落实主责任银行制度,努力做到“应贷尽贷”,精准用于贷款户自主生产经营,坚决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到期贷款清收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三)积极投入乡村产业振兴。发挥金融资源引导作用,促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大力支持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特别是脱贫群众增收致富。重点支持地区主导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文旅休闲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支持各类农业园区建设,逐步构建以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的乡村产业发展模式。支持乡村产业数字化发展。
(四)创新支持和美乡村建设。探索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地方政府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及时宣传推广成熟融资模式和典型案例。稳步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医疗养老、教育培训、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促进乡村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金融支持方式,深入服务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支持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
(五)持续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丰富农民工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手续流程,依法合规对新市民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利用,适当降低服务准入门槛,重点为新市民就业创业、住房消费、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提供金融支持。优化乡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进城农民及农村居民对住房、汽车、家电、文旅等方面的消费需求。扎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信贷服务质效,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应助尽助”。
二、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
(六)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机构服务体系,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优势特点,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支持农业产业链各经营主体,重点拓展“首贷户”,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专注贷款主业、专注服务当地、专注支农支小。各银行要深化内部专营机制建设,保持涉农信贷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倾斜政策力度不减,在授信审批、人员培训、费用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以产业振兴为导向,加强区域间经验交流和技术支持,研究发达地区帮扶欠发达地区的具体举措。
(七)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银行机构要针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发展首贷、信用贷以及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银行机构要积极破解农村金融增信难题,拓宽农村合格抵质押品范围,探索丰富增信方式,可将农业保险保单作为增信参考。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科技应用力度,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换位思考,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质量,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研发专属金融产品,优化应用系统和线上金融服务,对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开展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八)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重点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置换房贷、购买理财等。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积极化解涉农不良贷款。防止并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中,要主动向农村消费者充分提示银行理财、投资型保险、信贷挪用等有关风险,提升农村居民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
三、提升“三农”领域保险服务质效
(九)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高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粮食主产省产粮大县的业务覆盖面,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将其逐步拓展至非粮食主产省的所有产粮大县。探索开展大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鼓励发展渔业保险。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优先支持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开展。针对都市型农业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风险保障程度高、费率合理、可推广的农险产品。支持农业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十)提升农民人身险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面向城乡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脱贫群众等,研发投保门槛低、责任适度、价格实惠、条款易懂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认真落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脱贫群众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防止返贫保险。
(十一)改进涉农保险服务质量。优化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努力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优化涉农保险合同条款,做到简明、通俗、易懂。缩短农业保险理赔周期,及时支持农业再生产,严禁违规提高农业保险费率、降低保额或设置不合理赔付条件等。依法合规简化农民人身险承保理赔手续,规范农民人身险代理、代办行为。
四、强化监管引领
(十二)稳定加大涉农信贷投入。一是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由当地银保监局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二是大力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县域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重点加大对13个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的信贷保险投入。银行机构要将新增县域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努力提升县域存贷比水平。三是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3年覆盖规划,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力争在2023年底实现“能建尽建”,提高授信覆盖面。
(十三)保持脱贫地区金融供给持续增长。一是力争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力争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数量稳中有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二是各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公司,要努力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十四)做好监测考核工作。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附表(见附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做好粮食重点领域信贷统计,探索建立城镇化信贷支持调查监测机制。
(十五)优化涉农金融发展环境。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协调联动,深入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提高涉农信用信息的授信转化率。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信息、渠道和增信方面的优势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稳步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规范性建设,破解难题,探索有效服务途径,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4月4日
10.《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强国,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锚定目标,鼓足干劲,建立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
(一)加大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金融支持力度。
围绕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玉米单产提升工程和吨粮田创建,强化粮食生产主体扩大产能、设备改造、技术升级等融资需求对接,促进粮食稳产增产。聚焦大豆和油料生产、生猪和“菜篮子”工程、油茶扩种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持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以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购销为切入点,满足农资企业经营发展和农业生产主体农资采购周转资金需求。推广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托管综合金融保险服务模式,推动提升农产品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发放储备及轮换贷款。
(二)强化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服务。按照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要求,聚焦土壤改良、农田排灌设施等重点领域,在承贷主体、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上给予差异化政策倾斜,探索推广全域综合整治等模式,助力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积极梳理大中型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中小型水库及引调水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一对一完善项目融资方案,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整省整市打捆打包,统筹构建多元化贷款偿还渠道,实现项目收益自平衡与经营可持续。
(三)持续加强种业振兴金融支持。
完善重点种业企业融资监测机制,精准满足国家种业基地和重点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生物育种重大项目、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等中长期贷款投入,创新品种权(证书)、育种制种设施设备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合理满足育种研发、种子(苗种)繁殖、精深加工、推广销售等环节差异化融资需求,助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用好现代种业发展基金,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大资金投入。
(四)做好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金融服务。
树立大食物观,引导金融机构丰富生物性资产抵质押信贷产品种类,助力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支持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积极满足规模化标准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渔业、陆基和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远洋渔业资源开发等领域信贷需求,加快现代海洋牧场和渔港经济区建设。
二、强化对农业科技装备和绿色发展金融支持
(五)做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服务。
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加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等特点,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更好发挥农业产业化基金、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引导撬动作用,为农业领域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给予长期稳定金融支持。
(六)加大现代设施农业和先进农机研发融资支持力度。
依托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粮食烘干、设施农业生产、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畜禽规模化养殖和屠宰加工、水稻集中育秧中心、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拓展农村资产抵质押范围,满足大型智能农机装备、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和园艺机械、中小养殖户适用机械研发的合理融资需求。稳妥发展农机装备融资租赁,促进先进农机装备推广应用。
(七)加强农业绿色发展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种植业固碳增汇、养殖业减排降碳、绿色农机研发等领域信贷产品,加大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信贷支持力度。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探索开展排污权、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抵质押等贷款业务。探索多元化林业贷款融资模式,加大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强化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继续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风力发电、太阳能和光伏等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资源投入
(八)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做大做强。
聚焦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积极开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各类主体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农产品电商产业园、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链条白名单确认、应收账款确权、设立购销基金等多种方式为上下游企业担保增信,提升链上企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优化进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金融服务,强化国际合作,支持有实力有意愿的农业企业“走出去”,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大粮商。
(九)推动现代乡村服务业和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发展。
充分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创新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全力支持乡村餐饮购物、旅游休闲、养老托幼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合理满足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融资需求。依法合规加强与电商企业合作,探索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审批、风险控制等信贷管理机制,支持“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建设,助力发展电商直采、定制生产、预制菜等新产业新业态。
(十)支持县域富民产业发展壮大。
金融机构要创新开发具有地域亮点的金融产品,依托各地农业农村特色资源,“一链一策”做好“土特产”金融服务,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运用专用账户闭环管理、整合还款来源、建设主体优质资产抵质押等增信措施,积极满足县域产业园区建设和企业发展资金需求。
(十一)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收。
围绕制造加工、物流快递、家政服务、餐饮、建筑等农民工就业集中行业,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社保缴费、职业技能培训、稳岗纾困情况等纳入授信评价体系。持续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信贷资源投入,深化银企对接,带动更多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流程,积极满足农民工创业信贷需求。
四、优化和美乡村建设与城乡融合发展金融服务
(十二)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鼓励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库,强化信息共享和服务对接,加大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一体化建设信贷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周期等,创新匹配度高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合理满足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等金融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组建银团等方式,合力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做好县域基本公共服务金融配套支持。
推进金融与教育、社保、医疗、社会救助等县域民生系统互联互通,打造功能集成、管理规范、标准统一的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普惠金融服务窗口,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融资需求交办、金融辅导等服务,提升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便利性和金融服务普惠性。
(十四)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
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创新契合度高的信贷产品,提升金融供给质量和金融服务均等性。加强与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和公用数据直连,丰富“金融+生活+政务”新市民金融服务场景。鼓励运用信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依法合规加大对新市民等群体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融资支持力度。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就业创业、安家落户、子女教育、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障。
(十五)改善县域消费金融服务。
完善农村电商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优化县域消费者授信审批和风控管理,提高消费金融可得性。鼓励通过线上办理、免息分期等方式,稳步推进低门槛、小额度、纯信用农村消费贷款,为县域各类消费场景提供个性化信贷产品,将金融服务嵌入衣食住行。
五、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金融支持
(十六)加大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金融支持力度。
立足脱贫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科学制定信贷投放计划,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动脱贫地区更多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县域存贷比,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发展金融支持力度。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续贷展期管理,严禁“户贷企用”。研究谋划过渡期后金融接续支持政策,分层分类做好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有劳动能力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完善欠发达地区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
(十七)深化金融机构定点帮扶工作。
承担中央单位定点帮扶任务的金融机构要把定点帮扶作为服务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锤炼干部队伍的重要平台,围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任务,发挥金融组织优势和社会协同能力,创新帮扶举措,督促政策落实,确保结对关系调整优化平稳过渡,不断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把金融定点帮扶“责任田”建设成金融政策落地、普惠金融实现、信用价值彰显、风险防控有效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田”,助力帮扶地区农业全面提升、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六、加强农业强国金融供给
(十八)强化金融机构组织功能。
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发挥资源、机制、科技等优势,加强线上线下协同,增加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立足本土、专注支农支小,强化“三农”领域信贷资源配置。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省联社转换职能,规范履职行为,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增强“三农”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和社区增设服务乡村振兴、新市民等群体特色网点,推动基础服务向县域乡村延伸。
(十九)拓展多元化金融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乡村振兴票据等用于乡村振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绿色金融债券,拓宽可贷资金渠道。推动“融资、融智、融商”有机结合,探索“党建共建+金融特派员下乡进村”模式,创新搭建招商引资、产销对接、融资支持等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推进储蓄国债下乡,丰富适合农村居民的理财产品。
(二十)增强保险保障服务能力。
逐步扩大稻谷、玉米、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实施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鼓励发展渔业保险。提高养殖业保险保障水平,探索研发生猪、奶牛等养殖收入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小农户特色农产品收入保险、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类,优化“保险+期货”,强化保险保障功能。支持保险机构扩大农村居民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产品供给,不断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质量。
七、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一)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
依托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水平。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点布局,扩大对偏远农村、山区等金融服务半径,推动金融与快递物流、电商销售、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共建,形成资金流、物流、商流、信息流“四流合一”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完善“乡村振兴主题卡”等特色支付产品,推动移动支付向县域农村下沉。
(二十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各地与金融机构共建涉农公用信息数据平台,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多方采集和分类分级保护机制,强化数据运用有效性和数据存储安全性。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整村授信、整村担保。金融机构运用征信服务的基础上,要发挥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数据共享作用,用好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信用体系建设成果,构建信用评价与授信审批联动机制,更好满足各类经营主体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各地建立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营造良好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三)加强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结合农村地区金融教育基地建设,持续推动金融素养教育、反诈拒赌宣传、金融知识等纳入农村义务教育课程,鼓励各单位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创新开展“金惠工程”“金育工程”等公益项目。持续畅通普惠金融重点人群权利救济渠道,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优化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纠纷调解的认知度、参与度和认可度。加快推进消费者金融健康建设,促进金融健康建设与金融教育、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有机结合。
八、强化金融支持农业强国建设政策保障
(二十四)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并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发展基础好、经营结构稳健、具备可持续能力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加强现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在“三农”领域使用情况的统计、信息披露和政策评估。
(二十五)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
鼓励各地完善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配套政策,与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形成合力,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发放。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推动“银担”线上系统互联互通,提高代偿效率,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支持探索投贷联动模式,鼓励通过农业农村投融资项目库推送重大项目信息。发挥财政、信贷、保险、期货合力,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
(二十六)推动融资配套要素市场改革。
探索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流转交易、评估处置机制,加快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优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支持活体畜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仓单、品种权(证书)、应收账款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二十七)优化金融管理政策。
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金融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价扣分因素。督促金融机构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认定标准、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加快落实涉农贷款尽职免责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单设服务通道、单列信贷额度、单设考核指标、单授审批权限、单创信贷产品、单独资金定价,稳定加大涉农信贷投入。
九、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由金融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地方财政等部门参与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创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探索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和可复制推广经验。各金融单位要将金融支持建设农业强国工作与本单位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鼓励各地加强乡村金融人才培养,推动县乡“三农”工作人员与金融从业人员双向交流。
(二十九)强化评估宣传。
清晰界定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支持的业务范围、领域,健全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统计,各部门要探索建立重点领域融资监测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要持续做好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金融机构要提高对分支机构和领导班子乡村振兴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各金融单位要依托线上线下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提炼金融支持建设农业强国的典型模式、创新产品、经验做法,通过新闻报道、劳动竞赛、优秀案例评选等专题活动加强宣传交流推广,推动工作落实。
1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1月1日)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亲自谋划推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千万工程”),从农村环境整治入手,由点及面、迭代升级,20年持续努力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了万千农民群众,创造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成功经验和实践范例。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循序渐进、久久为功,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
做好202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底线,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打好乡村全面振兴漂亮仗,绘就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画卷,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扎实推进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把粮食增产的重心放到大面积提高单产上,确保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实施粮食单产提升工程,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巩固大豆扩种成果,支持发展高油高产品种。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继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政策。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挂钩的动态补贴办法。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实现三大主粮全国覆盖、大豆有序扩面。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加大产粮大县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深化多渠道产销协作。扩大油菜面积,支持发展油茶等特色油料。加大糖料蔗种苗和机收补贴力度。加强“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基地建设,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机制,稳定牛羊肉基础生产能力。完善液态奶标准,规范复原乳标识,促进鲜奶消费。支持深远海养殖,开发森林食品。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多渠道拓展食物来源,探索构建大食物监测统计体系。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完善后续管护和再评价机制。加强退化耕地治理,加大黑土地保护工程推进力度,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持续整治“大棚房”。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细化明确耕地“非粮化”整改范围,合理安排恢复时序。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利用,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对确无人耕种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种好用好。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质量第一,优先把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适当提高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水平,取消各地对产粮大县资金配套要求,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建一块、成一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推进重点水源、灌区、蓄滞洪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库建设等工程。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加快推进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加强气象灾害短期预警和中长期趋势研判,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长效机制。推进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
(四)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优化农业科技创新战略布局,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完善联合研发和应用协作机制,加大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选育推广生产急需的自主优良品种。开展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扩面提速。大力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
(五)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聚焦解决“谁来种地”问题,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加快打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素质生产经营队伍。提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小农户能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和标准体系建设,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拓展服务领域和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生产、劳务等居间服务。
(六)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能力。健全农产品全产业链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多品种联动调控、储备调节和应急保障。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提升储备安全水平。深化“一带一路”农业合作。加大农产品走私打击力度。加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消费监测分析。
(七)持续深化食物节约各项行动。弘扬节约光荣风尚,推进全链条节粮减损,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挖掘粮食机收减损潜力,推广散粮运输和储粮新型装具。完善粮食适度加工标准。大力提倡健康饮食,健全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二、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八)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压紧压实防止返贫工作责任,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对存在因灾返贫风险的农户,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先行落实帮扶措施。加强农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按规定及时落实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加快推动防止返贫监测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研究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
(九)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强化帮扶产业分类指导,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强化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提升消费帮扶助农增收行动实效。推进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落实东西部劳务协作帮扶责任,统筹用好就业帮扶车间、公益岗位等渠道,稳定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
(十)加大对重点地区帮扶支持力度。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加强整合资金使用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和科技特派团选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向脱贫地区倾斜。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可持续发展。易地搬迁至城镇后因人口增长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符合条件的统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推动建立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
三、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
(十一)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打造乡土特色品牌。实施乡村文旅深度融合工程,推进乡村旅游集聚区(村)建设,培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休闲露营等新业态,推进乡村民宿规范发展、提升品质。优化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十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促进就近就地转化增值。推进农产品加工设施改造提升,支持区域性预冷烘干、储藏保鲜、鲜切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发展智能化、清洁化精深加工。支持东北地区发展大豆等农产品全产业链加工,打造食品和饲料产业集群。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
(十三)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优化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县域产地公共冷链物流设施。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推进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发展乡村土特产网络销售。加强农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持续整治农村假冒伪劣产品。
(十四)强化农民增收举措。实施农民增收促进行动,持续壮大乡村富民产业,支持农户发展特色种养、手工作坊、林下经济等家庭经营项目。强化产业发展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就业,健全跨区域信息共享和有组织劳务输出机制,培育壮大劳务品牌。开展农民工服务保障专项行动,加强农民工就业动态监测。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预防和风险预警,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模式。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在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继续扩大劳务报酬规模。鼓励以出租、合作开发、入股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提升乡村建设水平
(十五)增强乡村规划引领效能。适应乡村人口变化趋势,优化村庄布局、产业结构、公共服务配置。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对城镇、村庄、产业园区等空间布局的统筹。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以乡镇或若干村庄为单元编制,不需要编制的可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通则式管理规定。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实效性、可操作性和执行约束力,强化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管控。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政策,稳妥有序开展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用地。
(十六)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推进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和农村改厕,完善农民参与和长效管护机制。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完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分类梯次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排查和源头治理。稳步推进中西部地区户厕改造,探索农户自愿按标准改厕、政府验收合格后补助到户的奖补模式。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
(十七)推进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从各地实际和农民需求出发,抓住普及普惠的事,干一件、成一件。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有条件的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暂不具备条件的加强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改造,加强专业化管护,深入实施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发展,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快实施农村公路桥梁安全“消危”行动。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巩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持续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发展智慧农业,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实施智慧广电乡村工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统筹建设区域性大数据平台,加强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社会管理等涉农信息协同共享。
(十八)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教育服务供给,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实施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稳步提高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持续提升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比例,加快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发展农村老年助餐和互助服务。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加强农村生育支持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关心关爱服务。实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十九)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一体化推进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种养循环模式。整县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加强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控制和产品检测,提升“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持续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加快推进长江中上游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扎实推进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水系连通、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探索“草光互补”模式。全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优化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健全对超载过牧的约束机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实施古树名木抢救保护行动。
(二十)促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治理能力,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优化县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扩大县域就业容量。统筹县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护,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城镇常住人口全部纳入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五、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二十一)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坚持大抓基层鲜明导向,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争创先进、整顿后进机制。全面提升乡镇领导班子抓乡村振兴能力,开展乡镇党政正职全覆盖培训和农村党员进党校集中轮训。建好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推行村级议事协商目录制度。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健全选育管用机制,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后备力量培育储备三年行动。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督执纪力量,推动完善基层监督体系,持续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乡镇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责,加大编制资源向乡镇倾斜力度,县以上机关一般不得从乡镇借调工作人员,推广“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做法,严格实行上级部门涉基层事务准入制度,健全基层职责清单和事务清单,推动解决“小马拉大车”等基层治理问题。
(二十二)繁荣发展乡村文化。推动农耕文明和现代文明要素有机结合,书写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乡村篇。改进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向村庄、集市等末梢延伸,促进城市优质文化资源下沉,增加有效服务供给。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强化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实施乡村文物保护工程。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坚持农民唱主角,促进“村BA”、村超、村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发展。
(二十三)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创新移风易俗抓手载体,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持续推进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鼓励各地利用乡村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农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降低农村人情负担。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推动党员干部带头承诺践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正向引导激励,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广清单制、积分制等有效办法。
(二十四)建设平安乡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依法打击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持续开展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防范。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渔船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治理攻坚。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工程、应急管理信息化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六、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十五)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改革完善“三农”工作体制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明确主攻方向,扎实组织推动。加强党委农村工作体系建设,强化统筹推进乡村振兴职责。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落实“四下基层”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优化各类涉农督查检查考核,突出实绩实效,能整合的整合,能简化的简化,减轻基层迎检迎考负担。按规定开展乡村振兴表彰激励。讲好新时代乡村振兴故事。
(二十六)强化农村改革创新。在坚守底线前提下,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强化改革举措集成增效,激发乡村振兴动力活力。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探索防止流转费用不合理上涨有效办法。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对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实行税收减免。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垦改革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二十七)完善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确保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支农政策。规范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工具,支持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强化对信贷业务以县域为主的金融机构货币政策精准支持,完善大中型银行“三农”金融服务专业化工作机制,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分省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创新支持粮食安全、种业振兴等重点领域信贷服务模式。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政府投资基金等作用。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开展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等涉农领域贷款贴息奖补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有效防范和纠正投资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加强涉农资金项目监管,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大乡村本土人才培养,有序引导城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下乡服务,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强化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加强高等教育新农科建设,加快培养农林水利类紧缺专业人才。发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作用,提高农民教育培训实效。推广医疗卫生人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实施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推广科技小院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专家服务农业农村。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铆足干劲、苦干实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新成效,向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迈进。
12.《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23〕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增信、分险、赋能”作用,有效提升农业信贷担保工作质量和成效,破解农业农村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刻认识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覆盖面和政策精准性,切实解决好农业农村发展资金问题。
(二)工作原则
——健全体系,系统推进。立足乡村振兴现实需求,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通过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机制、组织架构,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充分认识当前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结合农业农村发展以及相关产业项目实际需求,精准实施农业信贷担保和财政扶持政策,做到担保项目精准、财政政策精准。
——分类实施,协同推动。树立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就是为民办实事、增进人民福祉的大局意识,强化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理念,以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为主、财政政策为辅,发挥政策叠加作用,提升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在采取严格风险防控措施、降低损失代偿风险的基础上,增加市级财政分险,进一步降低省农担公司代偿风险。对新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由省农担公司、县级财政、合作银行按6:2:2分担,调整为省农担公司、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合作银行按4:2:2:2分担。省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的其他分险协议,不改变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
(二)建立快速代偿机制。市级设立风险代偿资金,纳入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资金池”统一管理,对省农担公司按规定审查通过的代偿损失,由市级财政按程序从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将市县财政应分担资金一并支付,减少代偿资金支付环节和程序,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市县两级承担代偿资金,在扣除追偿资金后,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于下一年度预算开始后足额拨付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专户。
(三)健全激励奖励政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对合作银行、县级农担工作等进行相关考核激励奖励,对重点支农领域给予贴息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合作银行工作激励。对合作银行贷款代偿损失、贷款利率、贷款规模、贷款业务成功率、重点产业或担保产品比例、首保比例、保后管理、损失追偿率等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优秀的设置专项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专项奖获评机构一并给予通报表扬,并落实相应奖励。
2.县级农担工作奖励。对县级农担体系建设、代偿损失、“白名单”管理、保后管理、损失追偿率、担保产品创新、贷款规模、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达到优秀等次且排名靠前的区市、开发区给予奖励,其中区市最高100万元、开发区最高50万元。
3.财政贴息补助。对新增发展粮食生产的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给予最高3%财政贴息补助,对新增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和水产苗种繁育的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给予最高2%财政贴息补助。
4.其他考核奖励。对区市、开发区新开发的县域担保产品开展综合评价,成效突出的,分档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供应链担保产品,每年按产品在保余额的1%给予龙头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职责分工
各级涉农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白名单”统计更新和报送工作;围绕党委、政府支农重点工作及行业发展规划、部门工作计划等,做好产业集群、产业链担保等担保创新产品的开发,及时汇总和推荐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业信贷担保支持政策,引导部门转变财政扶持方式,共同研究制定相关优势产业发展或项目扶持贴息政策,健全完善相关工作考核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省农担威海市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区市、开发区农担办事处发挥职能作用,保障业务开展;组织对区市、开发区农担办事处的业务培训;安排专人负责区市、开发区农担办事处相关工作,或对接区市、开发区农担办事处开展工作;研究上报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担保等创新担保产品;积极参与各项考核管理,有针对性完善提升相关工作。
各区市、开发区农担办事处遵守与省农担公司的各项合作协议,接受省农担威海市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开展工作;做好业务推广和“白名单”管理工作;指导镇村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协助省农担威海市管理中心及合作银行做好保后监管、风险化解、代偿追偿等;做好本区域产业链担保等创新担保产品开发工作。
地方金融监管和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资源倾斜,降低贷款利率,强化风险管控,支持做好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威海市农业信贷担保提质增效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同志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立足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作用。各区市、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担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市、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农担机构建设工作,真正建立起“县级办事处+镇级工作站+村级服务点”三级农担工作体系,从财政部门选派1名科级干部任区市、开发区农担办事处主任,并安排专职人员从事农担工作,与省农担公司派驻人员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担工作。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农担工作站设置,安排专人负责,并挂牌对外办公。在行政村设立农担服务点,由村会计负责具体工作,加强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打通农担服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三)强化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财政贴息方式,精准解决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并减轻成本支出负担,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做好业务考核奖励资金保障,通过考核激励,推动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效开展。加强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资金、考核奖励资金、经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四)严格督导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对职责范围内事项定期调度或通报,并将区市、开发区农担工作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督促各区市、开发区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农业信贷担保支农工作质量。市财政局、省农担威海市管理中心要结合我市实际,完善考核管理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方式等,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提升考核工作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2日。
附件:威海市农业信贷担保提质增效工作协调机制组成人员名单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四、支持小微及民营企业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共享,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在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1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 |